1、样品编号YP10-10-3规格型号详见展板,各投标人投标时仅需提供相同样式展板,无需提供实物。
2、样品编号YP10-06-1塑胶地板按30㎝×30㎝提供样品。
3、样品编号YP10-07-1、YP10-07-2按30㎝×30㎝提供样品,投标文件中须承诺中标后门样式由招标人确定。
4、本次工程需提供样品数量繁多,各投标人须注意所投样品的规格、数量及颜色与招标人提供的相符,投标时样品标签与招标人提供的样式、编号、粘贴位置一致,并在标签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样品投标人无需密封,由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统一对标签进行密封、编号。
5、本次投标采用品茗软件制作商务标书,技术标无需用品茗软件制作。
6、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须在标书中提供转账凭证,原件开标现场审核。
7、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当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设计院给予的回复,详见附件。
招 标 人:休宁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 休宁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附件:
休宁法院装饰工程图纸疑问的回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