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贵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安徽贵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

项目编号:AHAB2020060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065

开标日期:202078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440007.34元

项目经理武晶晶

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234131345771

程质量合格

工期:70日历天  

企业业绩:

1.中国科技大学中校区进户电缆改造工程及东校区物质科学教研楼供电增容项目配电工程-物质科学教研楼供配电工程施工

合同金额:19672468.89元

2.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合肥校区供电工程

合同金额:25735798.16元

3.紫御府小区供电工程

合同金额:14600000.00元

项目经理业绩:

1.叶集区南海嘉苑小区配电工程

合同金额:24300000.00元

2.中翰幸福时光10kv供配电安装工程

合同金额:10150000.00元

3.安徽众国博置业供配电安装工程

合同金额:25360000.00元

4.安徽华驰塑业有限公司二期厂房配电安装工程

合同金额:6686520.00元

综合得分:96.35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安徽金贯通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421045.42元

项目经理张艳

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234131448486

程质量合格

工期:70日历天

企业业绩:

1.安徽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供电增容及设备安装工程

合同金额:7300000.00元

2.安庆巨石山风电场工程

合同金额:12865427.67元

3.合肥高新区堰湖山庄19号、20号楼配电工程施工项目

合同金额:6870612.36元

4.学府花园小区配电安装及35-10KV专用线配电安装工程项目

合同金额:25457520.00元

项目经理业绩:

1.安徽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供电增容及设备安装工程

合同金额:7300000.00元

2.安庆巨石山风电场工程

合同金额:12865427.67元

3.学府花园小区配电安装及35-10KV专用线配电安装工程项目

合同金额:25457520.00元

综合得分:93.16

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5000129.17元

项目经理程玲

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234201677475

程质量合格

工期:70日历天

企业业绩:

1.众兴水厂扩建10万吨每天高压供电工程

合同金额:6840000.00元

2.撮镇镇燎原路供电线路改造工程

合同金额:21760000.00元

3.合肥政务壹号住宅及商业自管供配电工程

合同金额:15081227.57元

4.融创城商铺改造、自管供配电工程

合同金额:6089664.86元

项目经理业绩:

1.众兴水厂扩建10万吨每天高压供电工程

合同金额:6840000.00元

2.撮镇镇燎原路供电线路改造工程

合同金额:21760000.00元

3.合肥政务壹号住宅及商业自管供配电工程

合同金额:15081227.57元

4.融创城商铺改造、自管供配电工程

合同金额:6089664.86元

综合得分:91.11

二、否决投标情况    /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安徽贵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C4栋 

联系人:  张经理

联系方式: 15855150193

 

招标代理名称: 安徽省安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合肥金融港(徽州大道与子江路交口)A5栋三楼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0551-65987307

、公示期

公示期:2020710日至2020713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安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5987307。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贵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投诉,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15855150193。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2020710